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训和上岗实习。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学校举办实训、实习基地。职业学校举办实习基地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可以在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中,列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实习学生的劳动津贴等支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