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和投入水平,确保职业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市和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安排使用职业教育经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