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五十五条有效本市建立校企合作企业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依法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办职业学校购买企业自主开发的、体现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