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养、人才评价、竞赛交流、师资培训等工作,带动相关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