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养、人才评价、竞赛交流、师资培训等工作,带动相关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