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