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十八条有效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二)学校章程;(三)学校资产证明;(四)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