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资产证明;

(四)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