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五十四条有效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筹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行业发展动态、人才需求、学校资源等信息,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