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合作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支持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