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及其他文化或者技能的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专项能力、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