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