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机构职责、组成人员、应急资源和危险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修订。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置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标识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方位等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导引图,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一)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组建以行业、系统为依托的专业救援队伍;
(三)组建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临时救援队伍;
(四)协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置救援装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人员、装备、培训演练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建设自治区级储备基地和储备仓库,保障应急物资和特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应急指挥平台;
(三)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
报送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一)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信息来源、事件类别或者性质;
(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影响范围;
(四)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方式,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警报。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农牧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发布警报。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一)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营救,动员、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二)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
(三)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物资调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和物资;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有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社会安全事件,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被征用物资或者场地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应急专用频率的电波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参与应急处置的车辆优先通行和线路顺畅,免收费用,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应配置规范标志。
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过渡性安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具备相应的防灾减灾功能;
(三)提供防病防疫、医疗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
(四)保障受安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公民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干预,提供法律和公共文化服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预警、应急决策、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
(二)未制定、适时修订、报送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监控的;
(四)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
(六)未建立物资储备的;
(七)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八)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九)未公布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十)拒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的调度和指挥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的;
(十二)未按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三)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十四)截留、挪用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
(十五)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歪曲、掩盖事实等手段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三)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四)未配备相关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或者未做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