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