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处置与施救,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