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