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灾害监控、污染治理以及宣传疏导等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