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