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