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获悉信息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报送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