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二)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三)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四)未配备相关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或者未做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