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