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信息来源、事件类别或者性质;

(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影响范围;

(四)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