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二)信息来源、事件类别或者性质;(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影响范围;(四)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置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