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