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