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