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实施的应急安置措施,积极参加恢复与重建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