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和资金,提供技术支持。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