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康复、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