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置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