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警报发布后,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