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方式,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警报。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农牧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发布警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