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制度,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救护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建立或者确定隔离治疗场所,开展医疗救治、传染源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