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