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条已废止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