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必要时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被征用物资或者场地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