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在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