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