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