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有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社会安全事件,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