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媒体以及高危行业等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