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8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4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6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特别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赋予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必要的市级科技、经济管理权限。
特别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金融、规划、城市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别社区相关服务工作。
设立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专业委员会(机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有关负责人、科技专家、领军科技企业家、社会投资人等组成,负责组织评审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拨款的主要依据。
未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的项目,不得列为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经批准设立的特别社区,统一冠名“紫金(XX)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
编制特别社区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别社区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别社区发展规划编制特别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特别社区建设工作。
(一)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达到规定标准和功能;
(二)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便捷高效;
(三)科技、商务、金融、信息、法律、人才服务功能完备;
(四)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
鼓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边建设大型特别社区,实现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业资源共享。
鼓励利用现有科技创业人才基地改造建设特别社区。
(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其中创业苗圃建筑面积达到五千平方米以上;
(二)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
(三)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特别社区总建筑面积四分之一。
(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新增的科技研发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科技创业总部基地按照商务办公用地管理;
(三)利用存量土地或者现有载体改造建设科技创业人才载体需要变更土地或者建筑物用途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五)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根据规划用途确定。
第三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创业苗圃应当配备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专门服务团队,提供下列免费服务:
(一)创业培训课程和指导;
(二)技术、商务、财务、法律咨询和指导;
(三)创业计划演示活动。
孵化器运营商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或者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指定。
孵化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商共同管理。特别社区管理机构派驻技术总监和财务总监,运营商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一)技术服务功能,包括实验室、实验设备和技术指导;
(二)商务服务功能,包括市场营销和盈利模式指导,推荐潜在客户和投资人;
(三)财务金融服务功能,包括财务会计、金融服务;
(四)法律服务功能,包括律师咨询和法律指导;
(五)行政服务功能,包括政策咨询、行政手续代办、文秘、档案、劳动工资服务。
(一)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成果或者独特的解决方案;
(二)具有经过专业评估的潜在市场需求;
(三)拥有稳定的创业团队,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百分之三十以上。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主持的项目及其创办的相应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孵化器。
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参与投资。
政府出资部分不计股权,按照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回,收回资金继续用于项目孵化。运营商和其他投资人出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项目孵化期满后退出孵化器,不再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加速器运营商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不能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指定。
加速器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商共同管理。特别社区管理机构派驻行政总监和财务总监,运营商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营加速器。
(一)商务服务功能,包括投融资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企业并购、培育企业上市服务;
(二)市场推广服务功能;
(三)行政服务功能,包括政策咨询、行政手续代办。
(一)拥有优秀的管理、研发、生产、市场运营团队,以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者独特的解决方案,且属于国家鼓励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范畴;
(三)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四)具有成功的商业盈利模式。
科技创业家主持的项目及其创办的相应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加速器。
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参与投资。
政府出资部分不计股权,按照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回。非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第四章人才激励
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家创办的企业进入特别社区孵化器或者加速器的,政府给予下列支持:
(一)根据项目需求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引入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的,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匹配入股;
(二)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按照规定给予扶持;
(三)市级各类产业和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支持,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照国家和省计划要求给予配套奖励。
(一)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拥有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可以产业化;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以上职称,有国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并携技术、项目、资金在本市创业。
(一)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重点扶持项目、扶持项目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和三年内免租金工作场所、人才公寓;根据项目需求,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
(二)市、区属国有股份三年内分红以及按照约定以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社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期限超过二年的,按照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投资发生损失的,按照实际投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给予风险补偿。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给予年累计担保额百分之二点五的补贴。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四)协调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兼职教授、研究员岗位;协调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开放;召集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业创新导师团,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一)三年内免费提供不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创业场地;
(二)自工商注册登记起三年内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创业时间可以视为参加实训、实践教育时间,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四)按照规定给予带动就业奖励;
(五)项目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市级特别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标准补助:
(一)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的,给予总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二)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的,自开工起三年内给予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三)对进入孵化器、加速器的项目给予租金减免的,按照应收租金百分之五十补贴;
(四)高等院校以其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与特别社区共建专业技术平台、创业实训基地的,服务费用给予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别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和监督。
鼓励特别社区在孵企业加入相关产业技术联盟,依托联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设立政务服务窗口,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并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代码审批等方面提供代办服务。
特别社区管理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适用对象、审批标准和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特别社区应当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库,优先推荐信用良好的产品和服务。
在政府采购、财政资助、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政府外包专业服务应当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专业服务商。
科技专业服务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特别社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特别社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特别社区,应当取消冠名。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特别社区未达到设立标准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达标。逾期未达标的,应当取消冠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创业苗圃,是指为大学生等人员创业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的科技创业指导平台;
(二)孵化器,是指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为主要扶持和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平台;
(三)加速器,是指为科技创业家及其创办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孵化器毕业项目提供大规模商业化支持的科技创业平台。
特别社区设立标准、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工作制度、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评选制度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