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三章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孵项目政府给予资金扶持的,运营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暂不具备条件共同出资的,逐步建立共同出资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参与投资。政府出资部分不计股权,按照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回,收回资金继续用于项目孵化。运营商和其他投资人出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