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四章 人才激励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行政职务科技人员离岗进入特别社区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在明确与所在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后,三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