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特别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的建设、运营以及服务费用补贴。

市级特别社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标准补助:

(一)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的,给予总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二)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的,自开工起三年内给予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三)对进入孵化器、加速器的项目给予租金减免的,按照应收租金百分之五十补贴;

(四)高等院校以其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与特别社区共建专业技术平台、创业实训基地的,服务费用给予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