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拥有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可以产业化;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以上职称,有国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并携技术、项目、资金在本市创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