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设立特别社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达到规定标准和功能;

(二)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便捷高效;

(三)科技、商务、金融、信息、法律、人才服务功能完备;

(四)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

鼓励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边建设大型特别社区,实现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业资源共享。

鼓励利用现有科技创业人才基地改造建设特别社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