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三章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孵化项目毕业后,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投资人推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