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别社区工作的领导,将特别社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特别社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特别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