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对加速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运营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参与投资。

政府出资部分不计股权,按照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回。非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