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加速器项目期限不超过三年。项目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优秀的,最长可以延长一年。项目期满后退出加速器,不再享受加速器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