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商务、财务金融、检验检测、评估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商在特别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境内外知名专业服务商在特别社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的,自设立起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评审为优秀的专业服务商给予一定奖励。

科技专业服务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