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第三章 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第十六条已废止创业苗圃由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设立、建设和管理。加入创业苗圃由个人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创业苗圃应当配备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专门服务团队,提供下列免费服务:(一)创业培训课程和指导;(二)技术、商务、财务、法律咨询和指导;(三)创业计划演示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